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16日财金〔2022〕72 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金〔2022〕72号文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规范商业保险集团及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旨在激励险企响应宏观政策,增强服务实体经济与民生能力,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各省级财政部门需转送地方险企执行。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商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人保、人寿、太平、中再等中央金融企业及地方商业保险公司。
主要内容
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建立评价体系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企业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能力。
注意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负责将文件转送地方商业保险公司,确保遵照执行。

政策原文

2022年6月16日

财金〔2022〕72 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增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现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送地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

附件: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

常见问题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适用于哪些公司?

适用于商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央金融企业和地方商业保险公司。

财政部72号文对保险公司评价有什么新要求?

要求通过绩效评价激励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重点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社会民生的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如何执行绩效评价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将文件转送地方商业保险公司,由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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