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发布日期: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查看原文 ↗
AI 摘要

2022年11月7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及增值税纸质发票。此举扩大了北京地区全电发票受票范围,涵盖专票、普票等类型,后续将随全国试点扩围逐步增加可接收省份。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北京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及四川省试点纳税人(作为开票方)
主要内容
北京纳税人可接收四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折叠票)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注意要点
未来可接收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大至全国,具体新增省份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其他事项仍按2022年第3号公告执行

政策原文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大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常见问题

北京公司什么时候开始能收四川开的全电发票?

自2022年11月7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即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北京纳税人能接收四川开具的哪些类型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除了四川,北京还能接收其他省份开的全电发票吗?

目前公告明确的是四川省。后续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大至全国,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具体时间以各省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北京全电发票受票试点的其他规定在哪里看?

除本公告明确的扩围内容外,全电发票试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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