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AI 摘要
北京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自2023年3月2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度标准公告同时废止。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北京市范围内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 主要内容
- 发布《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明确具体扣除数值
- 执行期限
- 自2023年3月2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 注意要点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3月29日
常见问题
北京2022年农产品成本法扣除标准是多少?
具体扣除标准请查阅本公告附件《重新核定的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北京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该公告自2023年3月2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第2号公告还有效吗?
无效。随着本公告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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