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日期: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查看原文 ↗
AI 摘要

2021年9月1日起,北京税务稽查机构职责调整,新设第五稽查局。明确市稽查局统筹全市重大案件及高风险应对;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分别负责特定区域及列名大企业的稽查、社保非税违法查处及执行工作。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北京市区域内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特别是列名大企业及各行政区企业。
主要内容
设立第五稽查局;市稽查局负责统筹、重大案件查处及“双随机”监管;五个分区稽查局分别承担列名大企业稽查及指定区域内的税收、社保和非税收入违法案件查处与执行。
执行期限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8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注意要点
各分区稽查局管辖范围有明确地域划分(如第一局管东城西城等,第二局管朝阳顺义等),企业需根据注册地或经营地确认对应的主管稽查机构。

政策原文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负责北京市区域内重大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负责高风险事项应对、发票协查等相关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东城区、西城区、房山区、燕山地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朝阳区、顺义区、怀柔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海淀区、昌平区、延庆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通州区、平谷区、密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承接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常见问题

北京税务稽查局职责调整后,我的企业归哪个稽查局管?

需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确定:第一稽查局负责东城、西城、房山、燕山;第二稽查局负责朝阳、顺义、怀柔;第三稽查局负责海淀、昌平、延庆;第四稽查局负责通州、平谷、密云、经开区;第五稽查局负责丰台、石景山、大兴、门头沟。

北京新设立的第五稽查局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第五稽查局主要承担市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工作,并负责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保及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执行。

2021年9月1日后北京税务稽查公告2018年第8号还有效吗?

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2018年第8号)。

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现在主要管哪些事?

市稽查局主要负责统筹全市稽查案源管理,查处重大税收、社保和非税违法案件,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协调指导本系统稽查工作,不再直接负责具体区域的常规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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