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年10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统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天津、河北税务机关处罚时需遵循统一标准,偏离基准需集体审议。原三地旧规同时废止,旨在规范执法权,优化区域税收营商环境。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行政相对人
- 主要内容
- 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三地处罚尺度;规定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基准不一致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 执行期限
-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注意要点
- 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原北京、河北相关裁量基准公告废止,天津相关实施办法有效期届满失效
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已届满失效。 特此公告。
常见问题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天津河北税务处罚标准统一了吗?
是的,三地自2021年10月1日起统一适用《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各地单独发布的裁量基准或办法同时废止或失效。
税务处罚如果不按裁量基准执行怎么办?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裁量基准里的“以上”和“超过”怎么界定?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没找到你的问题?向 AI 针对本政策提问,几秒获得带原文依据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