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风险缓释会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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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IASB发布《风险缓释会计(征求意见稿)》,拟修订IFRS 9和IFRS 7,引入自愿选择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该模型适用于采用动态风险管理重定价风险的企业,旨在解决现行套期会计无法反映开放式净敞口的问题。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7月31日。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业务活动导致面临重定价风险、风险管理策略明确风险限额、并采用衍生工具以净额为基础缓释风险的企业。
主要内容
引入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允许对基础组合应用;通过比较指定衍生工具与基准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风险缓释调整;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执行期限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拟允许企业自准则修订稿发布之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采用。
注意要点
该模型为企业自愿选择应用;若终止应用,需根据重定价差异是否影响未来损益,决定将调整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或在缓释期间摊销。

政策原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风险缓释会计(征求意见稿)》

2025-12-10

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该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ifrs 7)进行修订,并拟废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39),旨在通过引入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更清晰地反映企业缓释重定价风险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如何管理重定价风险以及风险缓释程度的有用信息。

一、有关背景

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汇总多个金融工具组合的重定价风险¹敞口,在净额基础上管理利率风险,而不是对单项金融工具或一组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风险(即封闭式风险敞口)进行单独管理。但是,重定价风险敞口的基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发生变化,会导致重定价风险敞口频繁变动(即开放式风险敞口),为管控相关风险,企业需要采取动态、多维的方法来有效缓释风险,这在实务中被称为动态风险管理。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套期会计规定²,仅适用于封闭式风险敞口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而不适用于重定价风险敞口的动态风险管理。因此,企业运用现行套期会计规定对重定价风险敞口进行会计处理,面临下列挑战:

一是

现行套期会计处理方式与企业动态风险管理活动之间缺乏联系和透明度;

二是

开放式重定价风险净敞口不符合现行套期会计规定对被套期项目的定义;

三是

将重定价风险敞口转化为一系列频繁变化的封闭式风险敞口来适用现行套期规定,导致相关的会计处理更为复杂,且未能反映企业动态风险管理的经济实质;

四是

现行套期会计处理方式未能反映动态风险管理对财务业绩的影响。

考虑到现行套期会计规定无法解决开放式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的套期会计问题,理事会历时近11年,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制定了风险缓释会计模型,以更好地反映企业如何采取动态的方式管理重定价风险,提高企业动态风险管理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影响有关信息的透明度,确保符合风险缓释会计标准的金融工具与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管理的重定价风险项目之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并使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能够代表企业缓释重定价风险的程度及其风险管理的经济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类似,风险缓释会计模型也是企业可以

自愿选择应用

的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关于风险缓释会计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议,风险缓释会计的适用范围应当基于企业的业务和风险管理活动而非企业所处的行业来确定。当且仅当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风险缓释会计:

1.企业的业务活动会导致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从而使其面临重定价风险;

2.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规定了风险限额,重新定价风险需在该限额内基于缓释利率进行缓释;

3.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策略,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对基础组合产生的重新定价风险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缓释。

(二)关于风险缓释会计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议,选择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企业应当:

1.对如何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做出计划,并以正式文件记录。

2.识别使企业面临重定价风险的基础组合。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要求单独指定被套期项目不同,风险缓释会计可以适用于基础组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以及可能导致以上金融工具确认或终止确认的未来交易均可纳入适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的基础组合。

3.基于预期重定价日期,按照重定价时间段汇总基础组合产生的重定价风险,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在重定价风险缓释的整个期间,企业应当将基础组合中的金融工具分配至按照基于预期重定价日期的重定价时间段。每一个重定价时间段的净风险敞口即为重定价风险净敞口,并根据企业选定的缓释利率进行计算。

4.使用指定衍生工具缓释重定价风险。指定衍生工具必须是与报告主体外部交易对手方签订的,且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用于缓释其重定价风险。

5.设定风险缓释目标。风险缓释目标应当设置为重定价风险的绝对金额,而非相对比例,且该目标必须与企业采用指定衍生工具缓释的重定价风险金额一致。风险缓释目标不直接与基础组合相关联,其核心要义是反映企业风险缓释活动的动态特性。

6.构建基准衍生工具以复制风险缓释目标所明确的重定价风险的时间和金额。企业构建的基准衍生工具应基于缓释利率且其初始公允价值为零。

7.通过比较指定衍生工具与基准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和计量风险缓释调整。企业应当将指定衍生工具的部分利得或损失作为风险缓释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该部分按照“指定衍生工具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和“基准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孰低者计算。

(三)关于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征求意见稿提议,若企业选择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只有在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发生了变更(即企业改变了管理重定价风险的方式,包括变更缓释利率等)的情况下,才能自变更日起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企业终止应用风险缓释会计时,如果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预期将不再影响未来损益,那么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应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基础组合中金融工具产生的重定价差异预期仍将影响未来损益,那么应将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在缓释期间进行摊销。

(四)关于列示和披露。

征求意见稿提议,在ifrs7中对风险缓释会计新增下列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是

风险缓释调整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部分单独列示;

二是

将计入当期损益的风险缓释调整金额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三是

披露企业如何根据风险管理策略管理重定价风险;

四是

披露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会如何影响其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五是

披露风险缓释会计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

此外,对于符合适用条件但选择不应用风险缓释会计的企业,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定性披露要求,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如何管理其重定价风险敞口。

(五)关于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议,企业可以自准则修订稿发布之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风险缓释会计。

如果企业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纳入用于确定重定价风险净敞口的基础组合,那么企业可以撤销之前的指定。

原执行ias39的企业,应当终止所有套期会计处理,并将相关套期调整为根据ifrs 9的套期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原执行ifrs9第6章套期会计要求的企业,如果已有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符合风险缓释会计规定、属于将被纳入基础组合的金融工具,那么可以终止对已有套期关系的套期会计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理事会将在未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

在征求意见期内开展实地调研,邀请金融机构等使用其数据测试风险缓释会计模型效果;

二是

考虑是否应废止ias39中关于金融工具组合利率风险敞口公允价值套期的相关规定;

三是

探讨发行保险合同的企业其风险管理策略和方式是否也能适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

四是

研究风险缓释会计模型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拓展至同样面临动态风险的其他行业(例如能源和大宗商品行业)。

¹重定价风险是一种利率风险,由于(1)金融工具重定价至基准利率的时间存在差异,以及(2)在特定期间重定价的金融工具金额存在差异,导致企业面临金融工具现金流量和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

²即ifrs 9第6章或ias 39关于对金融工具组合利率风险敞口进行公允价值套期的相关规定。

常见问题

风险缓释会计是强制执行的吗?

不是。风险缓释会计模型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应用的规定,并非强制要求。

哪些企业符合风险缓释会计的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三点:1.业务导致面临重定价风险;2.风险管理策略规定风险限额;3.采用衍生工具以净额为基础缓释重定价风险。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设定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

选择应用风险缓释会计后如何终止?

仅在企业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更(如改变管理重定价风险的方式或变更缓释利率)时,才能自变更日起终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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