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51号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调整中海油、中石化及对外合作公司下属企业范围。涉及出口退税及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变更,自企业登记变更之日起执行,相关企业需及时核对资质以享受税收优惠。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从事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或租赁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特定企业。
- 主要内容
- 删除中海石油荔湾及文昌作业公司;增加博道长和、哈斯基石油等4家对外合作公司,删除台南-潮汕石油;变更中石化旗下3家企业名称(如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变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
- 执行期限
- 自相关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 注意要点
- 名单调整直接影响财税〔2012〕39号附件3及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认定,进而影响出口退税及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资格。
政策原文
2023年10月7日
财税〔202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常见问题
中海石油荔湾作业公司还在出口退税企业名单里吗?
不在。财税〔2023〕51号已明确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
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名称变更后影响退税资格吗?
不影响资格,但需更新备案信息。政策已将该企业名称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按新名称执行相关政策。
新增的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什么时候开始适用增值税政策?
自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执行。政策规定本通知自企业设立、注销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哪些文件中的企业名单被这次通知更新了?
主要更新了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以及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引用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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