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20%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领取租赁补贴免征个税。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纳入政府批准规划计划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捐赠住房的组织或个人、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
- 主要内容
- 免征公租房房产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建设管理印花税;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转让旧房作为房源且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执行期限
-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注意要点
-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须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纳税人需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备查。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成文日期
2026-01-12
有效性
有效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2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
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有什么条件?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捐赠住房给公租房怎么抵扣个税?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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