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关联企业可按协议分摊扣除。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以及烟草企业。
- 主要内容
- 特定行业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30%,超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关联企业间可按协议归集扣除;烟草企业广告及宣传费支出禁止税前扣除。
- 执行期限
- 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注意要点
- 原2020年第43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饮料制造企业明确不包含酒类制造;关联方分摊需签订正式协议且归集费用不计入另一方限额计算基数。
政策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
公告
自20
2
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2日
常见问题
2026年化妆品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公司2026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能税前扣除吗
不能。政策明确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广告费分摊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签订分摊协议后,一方可将限额内的部分或全部支出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收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酒类制造企业适用30%的广告费扣除标准吗
不适用。政策明确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酒类制造企业应适用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通常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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