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统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及税会差异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方法选定后不得更改。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区分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与2026年及之后两类情形。
主要内容
明确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及首次执行至2025年的税会差额,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要点
纳税调整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除特殊规定外,纳税调整事项和税收优惠在发生当年一次性处理,不再重复调整或享受;原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政策原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

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二、对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为首次执行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三、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

现行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享受。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2日

常见问题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的税会差异怎么交税?

企业可选择将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及税会差额按税前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自规定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方法选定后不得更改。

2025年之前已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何时开始按新规纳税?

对于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还有效吗?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税收优惠和纳税调整需要以后年度重复处理吗?

除有特殊规定外,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和税收优惠事项,均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处理,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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