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发布日期: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查看原文 ↗
AI 摘要

2026年4月1日起,啤酒消费税以出厂价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售价孰高者确定税额。生产企业需按牌号规格计算加权平均价格,原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啤酒生产企业及其认定的关联销售单位
主要内容
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标准
执行期限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注意要点
价格需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加权平均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法规库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6-04-01

废止日期

注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常见问题

2026年啤酒消费税怎么算,看出厂价还是销售价?

取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中的较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

啤酒消费税公告2026年第8号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啤酒出厂价格和关联销售价格具体怎么计算?

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加权平均价格。出厂价格=当月销售额/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国税函〔2002〕166号还有效吗?

已废止。本公告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你的问题?向 AI 针对本政策提问,几秒获得带原文依据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