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违法所得为违法获利或避损。交易类扣除成本税费,非交易类按收入计算,多行为独立核算不抵盈亏,规范内幕交易等常见案件认定标准。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涉及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转让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主要内容
- 区分交易类(获利/避损扣成本税费)与非交易类(按违法收入)违法所得;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盈亏不得相抵;细化内幕交易等常见案件及未卖出证券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 注意要点
- 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政策旨在统一执法标准,解决长期缺乏统一认定规则的问题,相关主体可在此期间提出反馈意见。
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监督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形成了相应的执法惯例,但尚未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将违法所得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多处条款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相关计算规则。因此,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是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前者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后者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是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彼此不得盈亏相抵。四是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五是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关于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常见问题
证券违法交易的违法所得怎么算?要扣成本吗?
交易类违法行为原则上以交易获利或避免的损失作为违法所得,同时允许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
如果有好几笔违法交易,赚的和亏的能抵消吗?
不能。办法明确规定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的违法所得应当独立计算,彼此不得进行盈亏相抵。
被调查时股票还没卖,违法所得怎么认定?
办法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的违法所得计算进行了专门规定,具体计算方式需参照办法中关于未卖出证券的相关条款执行。
这个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开始执行了吗?
尚未执行。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将在研究反馈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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