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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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2027年1月1日起生效,ISSB修订温室气体披露要求。允许豁免范围3第15类中衍生品等排放披露,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可不强制使用GICS分类,允许按当地法规选择核算体系及全球变暖潜力值,降低合规成本。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执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的企业,重点涉及资产管理、托管、商业银行及保险行业。
主要内容
放宽范围3第15类排放披露(仅须披露融资排放);取消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强制使用GICS的要求;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当地规定的核算方法和全球变暖潜力值。
执行期限
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注意要点
若变更核算方法或行业分类标准,需调整比较信息;采用豁免时需定性描述排除的金融活动并单独披露融资排放额。

政策原文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的修订》

2025-12-15

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的修订》,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气候准则》)以及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sasb)标准中资产管理和托管活动、商业银行、保险3个行业标准的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一、有关背景

自2023年6月《气候准则》发布以来,理事会通过准则过渡实施小组会议以及其他调研活动发现,企业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时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

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¹核算难度较大,且准则要求的披露范围不够清晰;

二是

强制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企业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²(以下简称gics)对融资排放进行行业分类披露,披露成本较高;

三是

《气候准则》允许企业在特定条件下豁免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³,但未明确该豁免仅适用于企业整体还是可适用于企业内部分实体,导致实务核算口径存在差异;

四是

强制要求使用报告日可获取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评估中基于100年时间范围的全球变暖潜力值(以下简称ipcc全球变暖潜力值)⁴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致使当地有不同合规要求的企业面临双重核算负担。

为此,理事会于2025年4月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上述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广泛征求全球利益相关方意见。在意见征询期间,理事会共收到179份书面意见,召开64场调研会。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理事会严格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

修订旨在解决普遍存在的实务难题,且无其他替代方案;

二是

不显著降低企业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三是

不影响企业实施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进程以及各国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采纳工作,同时保持与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的互操作性,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衔接性,避免增加企业的执行复杂度。

二、对《气候准则》的主要修订

(一)关于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允许企业在披露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时,仅披露融资排放(即与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相关的排放,包括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排放),与衍生品以及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和再保险承保业务等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可不予披露。同时,要求采用该项豁免的企业说明其界定的衍生品范围,并描述被排除的相关金融活动情况。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对衍生品界定的示例说明(即企业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其他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定义衍生品范围);不再强制要求企业定量披露所排除的衍生品或金融活动金额,允许定性描述;新增要求企业单独披露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总额,以及若企业披露的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不限于融资排放,应将其中的融资排放额单独披露。

(二)关于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明确,从事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助于反映所面临的气候相关转型风险的行业分类标准对融资排放进行分解披露,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行业或同地区企业普遍使用的标准,不再强制要求使用gics。此外,企业还需披露所使用的具体行业分类标准及相关选择依据。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修订未采用前期提出的层级式标准选用体系(即优先使用gics,再考虑所在地相关要求),删除了《气候准则》中所有关于gics的表述,允许企业自主决定适用的行业分类标准;明确若企业同时从事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务,可分别使用不同的行业分类标准。

(三)关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明确,若企业或其部分实体(如子公司、分支机构、特定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方法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则该企业或该部分实体可使用所在地要求的方法。

(四)关于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

修订后的披露要求明确,若企业或其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ipcc全球变暖潜力值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则该企业或该部分实体可使用所在地要求的核算依据。

(五)关于过渡期披露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过渡期比较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是

若企业在当期变更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应调整相应比较信息;

二是

若企业在比较期间披露了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应在当期单独披露比较期间的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总额以及融资排放额(如适用);

三是

若企业在比较期间披露了分行业的融资排放信息,且在当期变更了行业分类标准,应调整相应比较信息。

三、对sasb标准的主要修订

理事会在接管sasb标准的更新维护工作后,于2023年6月修订了其中的气候相关披露指标,以与《气候准则》衔接。为确保两者的持续同步,理事会在本次修订《气候准则》的同时,也对sasb标准中的资产管理和托管活动、商业银行、保险3个行业标准中的融资排放披露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¹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包括购买商品与服务、资本商品、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上游运输和配送、运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商务差旅、员工通勤、上游租入资产、下游运输和配送、售出产品的加工、售出产品的使用、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下游租出资产、特许经营权以及投资等15类来自上下游的排放。其中,第15类排放,包括与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相关的融资排放(包括资产管理相关排放)、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排放以及与保险和再保险承保业务相关的排放等。

²《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classificationstandard,gics),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和标准普尔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indices)联合发布,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致且全面的行业分析框架。该标准采用四级分类法,将企业分为11个经济部门(economicsector)、24个行业组(industry group)、68个行业(industry)和157个子行业(sub-industry)。

³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发起、由包括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环保组织以及东京电力等产业企业组成的核心指导小组共同制定,旨在提供详细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以及相关报告要求。

⁴ 全球变暖潜力值是指每单位特定温室气体相对于每单位二氧化碳的辐射强度影响(对大气的危害程度)因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对一定周期内的气候变化进行科学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在其评估报告中列出以20年、100年及500年为时间范围计算的各类温室气体相对于二氧化碳的全球变暖潜力值。

常见问题

温室气体新披露规定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企业可以选择提前采用该修订。

银行和保险公司还必须用GICS标准披露融资排放吗?

不再强制。修订后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能反映气候转型风险的行业分类标准,优先考虑同行业或同地区普遍使用的标准。

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可以不全披露吗?

可以。企业可仅披露融资排放,豁免披露与衍生品、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和再保险承保业务相关的排放,但需说明界定范围并单独披露融资排放额。

国内法规与IPCC全球变暖潜力值不一致怎么算?

若企业或其部分实体所在地法规或上市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核算依据,允许使用所在地要求的方法,无需强制使用IPCC基于100年时间范围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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