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就豁免境外主体采用新西兰气候准则披露征求意见
AI 摘要
新西兰FMA拟豁免符合条件的境外主体采用本地气候准则披露。若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准则与NZ等效(如基于ISSB或TCFD),可直接提交原报告至新西兰登记系统。征求意见截止2025年10月24日,影响需在新西兰披露的跨国企业。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所属司法管辖区法律要求采用与新西兰气候准则基本等效的高质量气候披露准则的境外主体。
- 主要内容
- 获批豁免的境外主体可将按所属司法管辖区要求编制的气候或可持续披露报告,直接提交至新西兰气候相关披露登记系统,无需重新按新西兰准则编制。
- 执行期限
- 目前为征求意见稿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
- 注意要点
- 等效准则示例包括基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ISSB)或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制定的准则。
政策原文
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就豁免境外主体采用新西兰气候准则披露征求意见
2025-09-23
来源: 会计准则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fma)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豁免符合条件的境外主体采用新西兰气候准则进行披露,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4日。适用该豁免的境外主体应满足下列条件:该主体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其采用与新西兰气候准则基本等效的高质量气候披露准则,如基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或者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等制定的准则。若获批豁免,境外主体可以将其在所属司法管辖区编制的气候或可持续披露报告,直接提交至新西兰气候相关披露登记系统。
常见问题
新西兰气候披露豁免征求意见截止到什么时候?
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该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
境外公司如何申请豁免新西兰气候准则披露?
若境外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其采用与新西兰气候准则基本等效的准则(如基于ISSB或TCFD),可申请豁免,获批后直接提交原辖区编制的气候报告至新西兰登记系统。
哪些国际标准被视为与新西兰气候准则等效?
政策指出,基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或者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等制定的准则,通常被视为与新西兰气候准则基本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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