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AI 摘要
投资方无保险业务且未建立相关会计政策时,不得随意调整联营企业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乙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并选择分解计入损益和OCI,甲公司不应调整为全额计入损益。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持有涉及保险业务联营/合营企业股权,但自身及集团内其他主体不涉及保险业务且未建立保险会计政策的投资方。
- 主要内容
- 若投资方未建立自身保险会计政策,则不存在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形,不应在权益法核算时随意调整被投资单位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政策选择。
- 注意要点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仅在被投资单位与投资方会计政策确实不一致时才需调整。本例中甲公司无相关政策,故不得调整乙公司选择的“分解计入”处理方式。
政策原文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问题中,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随意调整乙公司就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常见问题
投资方没有保险业务,权益法核算时能调整联营企业的保险会计政策吗?
不能。若投资方未建立自身保险会计政策,视为不存在政策不一致,不应随意调整联营企业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会计政策选择。
联营企业选择将保险金融变动额计入OCI,投资方能否调整为全额计入损益?
若投资方自身无保险业务且未建立相关会计政策,则不能进行调整,应尊重联营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
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后,权益法核算如何判断是否调整被投资方报表?
关键看投资方是否有与被投资方不一致的会计政策。若投资方无相关保险会计政策,则无需也不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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