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应用案例与实施问答政策文件
共收录 63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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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2026年第二批)
财政部发布2026年第二批准则问答,明确新矿产资源法下探矿权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电费中政府性基金不计入税金及附加、处置唯一子公司后报表编制基础等8项实务问题及1项补偿性资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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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般用电企业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中单独列示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应的支出,是否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后,电费发票中单独列示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该部分属于购电成本,应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体现其不征增值税但经济实质未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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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处置其唯一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在处置子公司当期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处置后的下一年度及后续会计期间应以原个别财务报表还是原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报表编制工作?
母公司处置唯一子公司后,后续期间无需编制合并报表,应以原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比较期间数据需调整为个别报表口径并披露差异,若未来新设子公司则恢复以原合并报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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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明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区别。补偿性资产针对购买日已存事项,确认为可辨认资产;或有对价挂钩未来业绩,属合并对价一部分,确认为资产、负债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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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下探矿权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新矿产资源法下,以开采为目的取得的探矿权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2025年7月1日前取得且储量基本查明、转换无需额外付费的探矿权,其专门借款费用也可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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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委托乙设备生产商建造大型定制专用设备,定制周期超过1年,设备到场后在甲公司安装调试时间不足1年。甲公司需在签署委托合同时点提前向乙公司预付相关款项,为此甲公司借入专门借款。该专门借款利息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下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若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定制设备建造超1年,预付账款时若生产商已启动购建活动,专门借款利息可资本化。资本化期间自生产商活动开始至设备达预定可使用状态。需结合原材料采购等实质证据判断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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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主要从事某材料的生产,于2×25年9月1日在乙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某项目,并与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其中约定:“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甲公司项目地基完工、厂房全部封顶两个节点分别给予甲公司建设进度奖励600万元,合计1200万元。如果甲公司项目在2×26年9月1日前未完成厂房全部封顶,每延迟1个月则扣除尚未兑现的建设进度奖励资金的10%,直至全部扣减完毕”。奖励扶持政策中未对公司收到奖励资金后的使用用途或方向作出限制。甲公司对于收到的上述建设进度奖励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以项目建设为前提的建设进度奖励,即使未限定资金用途,也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需综合判断补助是否实质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而非仅看形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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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投资方无保险业务且未建立相关会计政策时,不得随意调整联营企业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乙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并选择分解计入损益和OCI,甲公司不应调整为全额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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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资方的联营企业作为合并方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依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联营企业于合并日需将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等,并视同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被合并方时起即控制被合并方,在联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的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投资方在对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针对联营企业的上述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合并时,投资方应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投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但对被合并方留存收益等重分类调整,投资方无需调整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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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金融保险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5项实施问答和1项应用案例,明确金融资产SPPI测试、不良贷款清仓回购会计处理、新保险合同折现率变更及应收款减值等规定。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及执行相关准则的企业,指导《解释第19号》及新准则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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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4号)计提特别储备的万能险产品,是否属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计提特别储备的万能险不直接认定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保险公司需依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结合合同条款及回报预计,综合判断是否同时满足分享基础项目、支付大部分回报等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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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改变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的确定方法,如将“自上而下的方法”修改为“自下而上的方法”,在不存在前期差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还是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改变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确定方法(如“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在无前期差错时,应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此规定明确此类调整不涉及会计政策变更,旨在更合理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及利润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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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应收保费、保单贷款、摊回赔款及费用等应收款项,企业是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应收保费等不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其减值影响计入履约现金流量;分拆后不适用新准则的金融资产仍按预期信用损失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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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包含导致合同现金流量时间分布或金额变动的或有特征条款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有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规定,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是否符合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财政部明确含或有特征条款金融资产的SPPI评估规则:需判断变动前后现金流是否均符合基本借贷安排,且不考虑发生可能性。若与基本风险成本不直接相关,须确保所有情景下现金流无显著差异,否则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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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该信托计划,作为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终止确认该不良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临近到期日或剩余基础资产规模低于设定阈值从而触发清仓回购条款时,甲银行有权以届时不良贷款的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回购该信托计划所持全部剩余基础资产。在此交易安排下,甲银行应如何对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取得的不良贷款进行会计处理?
银行行使资产证券化清仓回购权时,应按公允价值将剩余不良贷款确认为新购入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需进行初始确认及后续分类计量,适用于已终止确认基础资产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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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案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披露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案例,规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披露。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明确报表列示与附注披露要求,提升财务信息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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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发布,构建“四支柱+影响”披露框架。现阶段企业自愿实施,无强制要求。准则与国际S2趋同,规范治理、战略、风险及指标披露,为后续分步推进强制披露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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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汇总梳理2024年准则实施典型问题。针对理解偏差、处理错误及披露不充分等情况提供正确做法提示,指导企业及会计师规范执行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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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频繁买卖标准仓单赚差价且不提货,须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而非销售收入,期末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适用于在期货场所进行此类交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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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频繁买卖标准仓单赚差价且不提货的,应视同金融工具适用22号准则。出售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而非销售收入,期末持仓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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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如何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示?
期限超一年的保证类质保预计负债,一年内清偿部分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余为非流动负债;无法合理预计的,全部计入“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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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2×24年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补缴2×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甲公司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分析后认定该事项构成前期差错。该差错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对于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还是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从而将补缴税款计入2×24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前期差错对发现当期(2×24年)报表重要但对前期(2×23年)不重要时,应作为重要前期差错处理。企业需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而非计入当期损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重要性判断需综合考量对发现当期及比较期间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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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不得冲回。企业此前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后,后续销售样机时,严禁将已费用化金额从研发费用冲回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须维持原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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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持有某大厦写字楼(含玻璃幕墙),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将大厦和玻璃幕墙总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计提折旧30年。大厦建造时间早,原有的玻璃幕墙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脱落风险。考虑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对大厦进行玻璃幕墙改造,改造支出预计1亿元,预计2×25年完工。甲公司认为改造后的大厦消除了玻璃脱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长了大厦的使用寿命,拟将大厦的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玻璃幕墙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大厦资产原值。甲公司是否应当变更大厦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企业需复核大厦主体使用寿命,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寿命延长,方可调整剩余折旧年限,不得仅因改造直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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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
财政部发布充(供)电业务收入确认应用案例,明确企业需依据合同条款判断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身份,区分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收入。该案例指导新能源充电运营、供电服务企业规范会计核算,解决实务中收入计量口径不一问题,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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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财政部明确主险与附加险分拆三条件:可分开定价销售、失效互不影响、风险不相互依赖。企业需综合判断,任一项不符即不可分拆,适用于含多险种保险合同的企业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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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后续不再重评。需考虑所有可能情景,基于概率加权平均现值而非极值进行评估,并至少每年更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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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
明确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发支出资本化需同时满足技术可行性、使用意图、经济利益产生方式、资源支持及支出可靠计量5项条件。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条件确认为无形资产,适用于进行数据资源研发的企业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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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
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当股份支付修改导致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增加时,企业应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合规,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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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卖方兼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区分租赁负债与可变租金,规范相关损益确认,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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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1项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旨在指导企业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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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明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具体判断标准,指导房企及审计机构规范收入确认时点,解决实务中关于交房、验收等环节的收入确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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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
财政部发布预售商品房收入确认应用案例,明确房企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指导企业判断履约义务及确认时点,规范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确保财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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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明确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包含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产生的现金流量。若该现金流已单独确认则不可重复计算。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企业,确保减值计量准确反映合同整体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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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财政部明确:若结构化主体基础资产为符合SPPI特征的贷款,且存续期内不得买卖、份额不分层、无保本承诺但等比例分配剩余现金流,投资方持有的份额可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SPPI)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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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
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资本公积,不得冲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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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一)——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
财政部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指导企业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特别是拥有内部评级体系的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旨在规范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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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详解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指导企业如何运用账龄等替代信息计量预期信用损失,适用于未建立复杂内部评级系统的主体,规范减值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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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及3项金融准则问答。明确银行基于内部评级或迁徙率法计量ECL的操作路径,涵盖风险分组、阶段划分、参数估计及前瞻性调整,指导金融机构准确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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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明确企业合并商誉减值测试中,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需满足两项条件:代表内部监控商誉的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按准则确定的报告分部。适用于进行企业合并及商誉减值测试的企业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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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联营企业股价大跌且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应取“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不可直接采用被投资方股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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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商誉分摊资产组需满足监控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报告分部;联营企业股价大跌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可收回金额不得直接采用股价,应按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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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4个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明确套期有效性评估不得僵化使用80%-125%量化指标;规范商业银行交易费用、手续费及管理费核算边界;界定权益工具“非交易性”判定标准,指导企业准确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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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应当如何判定权益工具投资为“非交易性”,从而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条件?
依据22号准则,企业需排除近期出售、短期获利组合及衍生工具三类情形,方可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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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确定一项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
财政部明确商业银行支出核算分类:可直接归属于金融工具买卖的增量费用计入交易费用;与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手续费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余如营销外包费计入业务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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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为消除会计错配,可将用于套期的非金融项目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该指定须在合同开始时作出且不可撤销,无需执行24号准则套期会计,适用于净额结算或易变现的非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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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条件的套期关系,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财政部明确套期有效性认定三条件:存在经济关系、信用风险不占主导、套期比率合理。严禁将80%-125%抵销程度作为硬性标准,企业需持续评估,确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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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企业需在交易发生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非等待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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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晚于集团时,可选集团过渡日或自身最近会计年度期初。若选择不同,合并报表与单体报表计量可能存在差异;选择相同可避免差异。联营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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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若基础项目含非FVTPL资产,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选择按公允价值与调整后账面价值之差,确定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