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应收保费、保单贷款、摊回赔款及费用等应收款项,企业是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应收保费等不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其减值影响计入履约现金流量;分拆后不适用新准则的金融资产仍按预期信用损失法处理。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及其形成的应收保费、保单贷款、摊回赔款及费用等应收款项
主要内容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应收款项作为履约现金流量一部分,减值影响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考虑,不单独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分拆后属于金融资产的应收款项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法
注意要点
需严格区分经分拆后是否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适用部分不单独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适用部分(如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须按金融工具准则计提减值

政策原文

答: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将保险合同中属于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符合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的组成部分予以分拆,并分别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经分拆后

对于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所形成的应收款项,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

,相关应收

款项

的现金流量属于

履约现金流量的一部分,企业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

若为分出再保险合同,则为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时,应考虑相关应收款减值对履约现金流量估计金额的影响,因此相关应收款项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

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经分拆后

对于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组成部分所形成的应收款项,

如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

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

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7日

常见问题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应收保费要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吗

不需要。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应收款项,其减值影响已包含在履约现金流量估计中,不单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预期信用损失法。

保单贷款和摊回赔款怎么计提减值

若属于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组成部分,减值影响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或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时考虑;若经分拆后属于金融资产,则按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

分拆后的应收款项是否还按新保险准则处理

不一定。经分拆后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组成部分(如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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