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该信托计划,作为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终止确认该不良贷款。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临近到期日或剩余基础资产规模低于设定阈值从而触发清仓回购条款时,甲银行有权以届时不良贷款的公允价值为交易价格,回购该信托计划所持全部剩余基础资产。在此交易安排下,甲银行应如何对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取得的不良贷款进行会计处理?
AI 摘要
银行行使资产证券化清仓回购权时,应按公允价值将剩余不良贷款确认为新购入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需进行初始确认及后续分类计量,适用于已终止确认基础资产的金融机构。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开展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且已终止确认转让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 主要内容
- 触发清仓回购条款时,回购行为实质为购入新贷款;应按回购时点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 注意要点
- 此前转让时已终止确认的贷款,回购时不得恢复原账面价值,必须作为新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重新入账
政策原文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
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三
条和第
三十四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
本问题中,甲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信托计划时,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终止确认
了所转让的
不良贷款
,
当触发
信托合同的
清仓
回购条款
时
,
甲银行
行使
清仓回购
选择权
回购
信托计划基础
资产中
的
剩余不良贷款
,实质上是
购
入
一项
新的贷款
,
甲银行
应
当
按
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
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
按清仓回购时点
该
贷款
的
公允价值
对其
进行初始确认,并按
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
确认和计量》
的
有关
要求对该贷款进行分类和
后续计量。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7日
常见问题
银行回购资产证券化剩余不良贷款怎么记账?
应视为购入一项新的贷款,按照回购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
清仓回购的不良贷款是按原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按清仓回购时点该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因为实质上是购入了新资产。
资产证券化清仓回购后贷款如何分类?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该新购入贷款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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