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应用案例与实施问答政策文件
共收录 93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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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财政部明确主险与附加险分拆三条件:可分开定价销售、失效互不影响、风险不相互依赖。企业需综合判断,任一项不符即不可分拆,适用于含多险种保险合同的企业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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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后续不再重评。需考虑所有可能情景,基于概率加权平均现值而非极值进行评估,并至少每年更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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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发支出需严格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须同时满足技术可行性、使用意图、经济利益流入、资源支持及支出可靠计量5项条件,方可资本化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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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
明确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发支出资本化需同时满足技术可行性、使用意图、经济利益产生方式、资源支持及支出可靠计量5项条件。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条件确认为无形资产,适用于进行数据资源研发的企业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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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
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当股份支付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增加时,企业应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适用于涉及股权激励计划修改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企业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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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的修改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
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当股份支付修改导致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增加时,企业应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合规,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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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卖方兼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区分租赁负债与可变租金,规范相关损益确认,适用于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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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卖方兼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区分租赁负债与可变租金,规范相关损益确认,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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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1项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旨在指导企业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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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
本案例明确预售商品房收入确认时点,规定在客户取得控制权(通常为交房)时确认收入,而非收款或签约时。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导财务人员正确执行新收入准则,避免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导致的税务及财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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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明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具体判断标准,指导房企及审计机构规范收入确认时点,解决实务中关于交房、验收等环节的收入确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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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
财政部发布预售商品房收入确认应用案例,明确房企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指导企业判断履约义务及确认时点,规范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确保财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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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明确数据资源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采用未来适用法,前期已费用化支出不调整。强制细化披露并鼓励自愿披露应用场景、安全保护等信息,解决数据资产“入表”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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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明确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包含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产生的现金流量。若该现金流已单独确认则不可重复计算。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企业,确保减值计量准确反映合同整体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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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财政部明确:若结构化主体基础资产为符合SPPI特征的贷款,且存续期内不得买卖、份额不分层、无保本承诺但等比例分配剩余现金流,投资方持有的份额可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SPPI)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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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
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资本公积,不得冲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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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一)——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
财政部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指导企业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特别是拥有内部评级体系的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旨在规范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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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详解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指导企业如何运用账龄等替代信息计量预期信用损失,适用于未建立复杂内部评级系统的主体,规范减值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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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及3项金融准则问答。明确银行基于内部评级或迁徙率法计量ECL的操作路径,涵盖风险分组、阶段划分、参数估计及前瞻性调整,指导金融机构准确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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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明确企业合并商誉减值测试中,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需满足两项条件:代表内部监控商誉的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按准则确定的报告分部。适用于进行企业合并及商誉减值测试的企业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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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联营企业股价大跌且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应取“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不可直接采用被投资方股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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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商誉分摊资产组需满足监控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报告分部;联营企业股价大跌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可收回金额不得直接采用股价,应按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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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4个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明确套期有效性评估不得僵化使用80%-125%量化指标;规范商业银行交易费用、手续费及管理费核算边界;界定权益工具“非交易性”判定标准,指导企业准确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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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应当如何判定权益工具投资为“非交易性”,从而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条件?
依据22号准则,企业需排除近期出售、短期获利组合及衍生工具三类情形,方可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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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确定一项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
财政部明确商业银行支出核算分类:可直接归属于金融工具买卖的增量费用计入交易费用;与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手续费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余如营销外包费计入业务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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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为消除会计错配,可将用于套期的非金融项目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该指定须在合同开始时作出且不可撤销,无需执行24号准则套期会计,适用于净额结算或易变现的非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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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条件的套期关系,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财政部明确套期有效性认定三条件:存在经济关系、信用风险不占主导、套期比率合理。严禁将80%-125%抵销程度作为硬性标准,企业需持续评估,确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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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企业需在交易发生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非等待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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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晚于集团时,可选集团过渡日或自身最近会计年度期初。若选择不同,合并报表与单体报表计量可能存在差异;选择相同可避免差异。联营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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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若基础项目含非FVTPL资产,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选择按公允价值与调整后账面价值之差,确定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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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中的有关披露要求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的有关披露要求相衔接?
明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披露要求与准则28号衔接规则:企业按新规披露计量方法、输入值、假设及余额调节表等,即视为满足准则28号关于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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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财政部明确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人民币计价采用“基础曲线+溢价”,20年内用无风险收益率,20-40年插值,40年以上用终极利率;外币计价基于该外币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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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明确企业将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时的会计处理。规定在修改日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终止确认负债并确认权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适用于涉及股份支付条款修改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指导规范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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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抵销?
明确投资方与联营或合营企业间资产交易(非业务)未实现损益的合并抵销规则。顺流交易抵销收入成本并调投资收益;逆流交易抵销资产账面价值并调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不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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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向员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授予限售期为3年的限制性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并完成股东登记手续。乙公司与员工约定,自授予日起,员工服务满3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限售期限内离职的,乙公司按员工认购价格回购相应股份。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当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联营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投资方不应按股权被动稀释处理。因被投资方净资产未变,不属权益其他变动,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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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汽车销售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汽车销售企业购进用于销售的二手车应作为存货核算,计入“库存商品”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该规定明确了此类资产的会计确认条件及科目归属,适用于所有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汽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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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标准化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
财政部发布标准化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时点应用案例,明确企业向客户转让软件许可权的时点判断标准。指导企业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解决实务中关于交付、验收及使用权转移的争议,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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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针对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继续选择简化会计处理。适用于因疫情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情形,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采用国际准则的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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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对减资程序的考虑
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应用案例,重点解析减资程序对工具分类的影响。明确若企业负有强制减资义务或无法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应确认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指导企业准确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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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中止和恢复回售权
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应用案例,重点解析中止和恢复回售权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指导企业依据合同条款实质,判断是否满足“固定换固定”及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义务,从而正确分类为权益或负债,确保财务报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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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补充协议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
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应用案例,明确补充协议若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如增加强制付息或赎回义务),需重新评估分类。影响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混合工具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指导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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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的义务
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应用案例,明确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义务时的会计处理。通过具体情形分析,指导企业依据合同条款实质判断分类,规范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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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投资者保护条款
财政部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应用案例,聚焦投资者保护条款。明确清算事件、反稀释等条款若仅赋予持有人剩余权益索取权,不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义务,应分类为权益工具,指导企业准确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