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中的有关披露要求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的有关披露要求相衔接?
AI 摘要
明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披露要求与准则28号衔接规则:企业按新规披露计量方法、输入值、假设及余额调节表等,即视为满足准则28号关于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按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披露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假设、余额调节表等信息后,无需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重复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 注意要点
- 重点在于避免对同一事项的重复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简洁性与合规性
政策原文
答:
企业根据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第九
章
要求披露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
、余额调节表
等相关信息
的,已经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中有关
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
的披露要求,无需
重复披露
。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常见问题
新保险合同准则披露后还要按28号准则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吗?
不需要。若已按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要求披露了相关信息,即视为满足准则28号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哪些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披露内容可以替代准则28号的披露?
包括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假设以及余额调节表等相关信息。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和准则28号在披露上怎么衔接?
两者在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上存在重叠,执行新准则第九章披露要求后,可直接豁免准则28号的相应重复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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