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晚于集团时,可选集团过渡日或自身最近会计年度期初。若选择不同,合并报表与单体报表计量可能存在差异;选择相同可避免差异。联营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间晚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 主要内容
- 子公司可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初,或集团公司过渡日(更早期间期初)作为过渡日,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相应比较信息
- 注意要点
- 若子公司与集团过渡日不同,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同一保险合同在合并报表和子公司报表中的计量可能存在差异;选择相同过渡日可避免此差异
政策原文
答:
根据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第一百零七条,过渡日是指
本
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企业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
。
子公司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作为过渡日,也可以将集团公司过渡日(即更早期间的期初)作为过渡日,并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报自过渡日起的比较信息。
例如,集团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应当
在
2026年的财务报表主表
中列
示
自2022年1月1日起
的比较信息,在
财务报表附注
中
至少披露
自
2025年
1月1日起
的
比较信息。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过渡日采用
修正追溯法
或公允价值法的,
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执行日,
同一
保险合同的计量在
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
差异;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相同,则能够避免上述差异。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可参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选择过渡日
。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常见问题
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准则晚于集团,过渡日怎么选?
子公司可以选择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也可以直接采用集团公司的过渡日(即更早期间的期初)。
子公司和集团过渡日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
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且过渡日不同,同一保险合同在集团合并报表和子公司报表中的计量可能存在差异;若过渡日相同则可避免该差异。
集团联营企业执行新保险准则过渡日怎么定?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参照子公司的做法,选择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初或集团过渡日作为过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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