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明确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包含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产生的现金流量。若该现金流已单独确认则不可重复计算。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企业,确保减值计量准确反映合同整体经济实质。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
主要内容
预期收取现金流量应包括出售担保品所得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产生的现金流
注意要点
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得重复考虑,避免双重计入

政策原文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不限于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还

应当

包括

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

以及

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

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

“属于

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

包括未与

金融工具载明

于同一

合同

、但

实质上与金融工具

合同构成一个整体

的其他

信用增级

条款

。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属

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

信用增级

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

信用增级

相关

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的,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常见问题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时要不要算上财务担保合同的现金流?

要。如果财务担保合同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其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纳入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计算中。

财务担保合同现金流已经单独确认了,还能用来抵减预期信用损失吗?

不能。政策明确规定,若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没写在同一合同里的担保条款算不算信用增级?

算。只要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即使未载明于同一合同,也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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