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5月19日财会〔2022〕13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针对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继续选择简化会计处理。适用于因疫情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情形,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采用国际准则的企业不适用。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因疫情引发租金减让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排除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
主要内容
对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若减让后对价减少或基本不变且其他条款无重大变化,可继续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期限
自2022年9月1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意要点
衔接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需遵循财会〔2021〕9号有关规定;需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认定租赁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

政策原文

2022年5月19日

财会〔2022〕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导致的衔接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常见问题

2022年6月30日后的租金减免还能用简化会计处理吗?

可以。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哪些企业不能适用这个租金减让简化处理通知?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适用。

租金延期支付是否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租金减让范围?

是的。由疫情直接引发的、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均适用。

采用简化方法后的衔接处理怎么做?

由此导致的衔接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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