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商誉分摊资产组需满足监控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报告分部;联营企业股价大跌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可收回金额不得直接采用股价,应按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确定。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涉及企业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及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规定商誉分摊的资产组应代表内部监控最低水平且不大于经营分部;明确被投资方股价大幅下跌属减值迹象,但投资方测算可收回金额时不能直接用股价,需比较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注意要点
- 严禁直接将联营企业股票市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必须严格遵循资产减值准则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进行测算
政策原文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023-07-10
来源: 会计司
2023年7月6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资产减值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个。相关链接为: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zcjzzzsswd/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7月6日
以下为2项
资产减值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问: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被分摊商誉的这些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2)不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该报告分部是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八项所规定的经营分部。
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等有关规定,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时,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本问题中,被投资单位乙公司股价在2×22年出现明显下跌且在2×22年末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表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等有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得出。
常见问题
商誉分摊到的资产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二是不大于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确定的报告分部(经营分部)。
联营公司股价大跌,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要计提减值?
是。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表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联营企业长投可收回金额能直接用股票市价吗?
不能。可收回金额应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不应直接采用被投资单位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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