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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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企业为消除会计错配,可将用于套期的非金融项目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该指定须在合同开始时作出且不可撤销,无需执行24号准则套期会计,适用于净额结算或易变现的非金融合同。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签订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合同的企业。
主要内容
允许将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替代24号准则套期会计处理,从而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注意要点
指定必须在合同开始时做出,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对于形成净敞口且变动频繁的一组合同,也可采用此方式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政策原文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以下简称22号准则

)第八条第二款,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参照

22号准则

应用指南,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可能有以下情况:

(1)合同条款允许合同一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2)合同条款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企业具有对类似合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进行结算的惯例。(3)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如贵金属)之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4)作为合同标的的非金融项目易于转换为现金。

符合上述(2)或(3)所述条件的合同并非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应适用22号准则。对于符合上述(1)或(4)所述条件的合同,企业应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为按照预定的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确定其是否适用22号准则。

因此,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上述合同(或者一组类似的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的,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选择将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

24号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进行套期的,如果净敞口变动频繁,

采用24号准则

通常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选择将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5日

常见问题

非金融项目合同套期不想用24号准则怎么办?

若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依据22号准则,在合同开始时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无需进行套期会计处理。

将非金融合同指定为FVTPL后能撤销吗?

不能撤销。政策明确规定,该指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且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哪些非金融合同可以被指定为金融资产或负债?

主要包括:条款允许净额结算的;有净额结算惯例的;收到标的后短期出售获利的;或标的易于转换为现金的合同。需评估是否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

一组净敞口合同变动频繁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净敞口变动频繁,采用24号准则通常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一组形成净敞口的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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