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频繁买卖标准仓单赚差价且不提货,须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而非销售收入,期末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适用于在期货场所进行此类交易的企业。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以赚取短期差价、不涉及实物提取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此类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出售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不确认销售收入;期末持有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 注意要点
- 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具有“频繁交易赚差价”惯例及“不提取实物”特征,需严格区分于正常购销业务
政策原文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2025-07-09
来源: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相关链接如下: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jrgjzzss/202507/t20250703_3967195.htm
。
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第八条并参考其应用指南,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含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应当将其视同金融工具,适用22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常见问题
炒标准仓单赚的差价是记收入还是投资收益?
应计入投资收益。因不涉及实物提取且旨在短期获利,该交易视同金融工具处理,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期末没卖出去的标准仓单在报表里放哪?
应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什么情况下标准仓单交易要按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当企业在期货场所频繁买卖以赚取短期波动利润,且不提取对应商品实物时,应视同金融工具,适用22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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