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不得冲回。企业此前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后,后续销售样机时,严禁将已费用化金额从研发费用冲回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须维持原会计处理。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特别是涉及研发样机销售及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对于前期已判断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并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含样机支出),在后期签订销售合同或实现销售时,不得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并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 注意要点
-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在达到资本化条件前已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研发产出确认为存货需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在发生时点判断,而非销售时点追溯调整
政策原文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中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将有关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7日
常见问题
研发样机以前年度已费用化,现在卖出去了能冲回研发费用吗?
不能。政策明确规定,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不得在后续销售时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营业成本。
销售研发样机时,之前的费用化支出可以转入存货或成本吗?
不可以。若前期已按规定将支出资本化条件判断为不满足并费用化,后期销售时严禁进行追溯调整,不得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财政部2025年关于研发样机支出冲回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答复,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含样机)在后续销售时不应冲回。前期已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调整,需维持原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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