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32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解决准则执行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趋同。各单位需于2022年10月29日前反馈。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各省财政厅、国务院有关部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主要内容
起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解决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执行期限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9日
注意要点
反馈意见材料中必须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交

政策原文

财办会〔20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王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42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2年10月29日前。

哪里可以下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全文

可在财政部官网查看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

对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有意见怎么联系财政部

可联系财政部会计司沈玉凯、王玥,电话010-61965106/68552542,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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