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
AI 摘要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范流动与非流动负债分类、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及售后租回会计处理。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旨在解决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请遵照执行。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明确流动与非流动负债的分类标准;规范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列报和披露要求;细化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 注意要点
- 需重点关注负债分类中“无条件推迟清偿权利”的判断,以及供应商融资安排对现金流分类的影响
政策原文
财会〔202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25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生效日期请结合文件附件中的详细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解释17号对供应商融资安排有什么新要求?
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相关信息,包括条款、条件以及对流动性的影响。
售后租回交易在解释17号中怎么核算?
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兼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评估资产转让是否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并据此进行相应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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