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规定,公募基金业绩基准须与投资风格匹配且不得随意变更。该政策规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行为,强化内控与外部监督,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水平。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 主要内容
- 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严肃性与稳定性,要求与产品投资风格匹配;明确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强化托管人监督职责及销售、评价机构的展示规范。
- 执行期限
-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注意要点
- 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基金经理及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政策原文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三是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运用等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四是严格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总体对《指引》表示赞同认可,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逐条研究反馈意见,认真吸收采纳,并对《指引》作出修改完善。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指引》实施工作。
【第3号公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常见问题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随意变更吗?
不可以。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谁负责决定公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需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
基金销售机构在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有什么新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需规范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和运用行为,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接受外部约束和监督。
没找到你的问题?向 AI 针对本政策提问,几秒获得带原文依据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