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
创业板及北交所上市公司自2024年年报起须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拟上市企业自提交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的申报材料起,需提供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政策旨在强化内控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各上市公司(重点涉及创业板、北交所)及拟上市企业(含IPO及北交所公开发行)、会计师事务所。
- 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需持续优化内控制度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拟上市企业需在申报时提供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严格遵照指引实施审计。
- 执行期限
- 自发布之日(2024年1月4日)起施行。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自披露2024年年报开始执行;拟上市企业自提交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执行。
- 注意要点
- 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时补充披露内控相关信息。
政策原文
2023年12月8日
财会〔20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
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4〕1号
)
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四、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文件附件3)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什么时候开始必须披露内控审计报告?
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必须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拟上市企业提交IPO材料时需要提供内控审计报告吗?
需要。自提交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正在排队审核的拟上市企业怎么补交内控审计报告?
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3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刚上市的新公司多久需要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若在本通知发布当年(2024年)上市,最迟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时披露;若在次年(2025年)上市,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年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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