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

2022年11月30日财会〔2022〕31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范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权益法下投资处置等会计处理。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旨在解决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请遵照执行。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主要内容
明确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权益法下因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处置时的重分类、以及亏损合同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注意要点
需关注新旧准则衔接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要求,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政策原文

2022年11月30日

财会〔202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附件

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该解释自印发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具体衔接办法见解释附件规定。

解释16号对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有什么新规定?

规定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需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哪些企业需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需遵照执行,包括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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