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AI 摘要
《财政总会计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5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该制度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旨在加强预算管理、提升治理效能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各级财政部门需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 主要内容
- 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财政总会计核算,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 执行期限
-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注意要点
- 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需参照附件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
政策原文
2022年11月18日
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总会计制度》
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常见问题
财政总会计制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来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还有效吗?
无效。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已随新制度施行同时废止。
新旧财政会计制度怎么衔接?
请参照通知附件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执行。
谁需要执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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