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2022年11月18日财库〔2022〕41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政总会计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5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该制度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旨在加强预算管理、提升治理效能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各级财政部门需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主要内容
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财政总会计核算,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要点
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需参照附件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

政策原文

2022年11月18日

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总会计制度》

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常见问题

财政总会计制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来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还有效吗?

无效。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已随新制度施行同时废止。

新旧财政会计制度怎么衔接?

请参照通知附件2《〈财政总会计制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执行。

谁需要执行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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