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AI 摘要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制度。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3月2日,涉及拟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及潜在战略投资者,需关注规则变化对发行条件的影响。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拟通过再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市场参与者
- 主要内容
- 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再融资战略投资者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落实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
- 执行期限
- 本次为征求意见稿阶段,公众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 注意要点
- 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向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提交反馈意见,需密切关注正式稿发布后的具体认定标准变化
政策原文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制度,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中国证监会
2026年1月30日
常见问题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修改意见什么时候截止反馈?
公众提出反馈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认定规则有变化吗?
证监会正在就修改相关适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战略投资者制度,具体变更内容需待正式文件发布。
怎么给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提意见?
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faxingbu@csrc.gov.cn,或邮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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