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
投资方无自身保险会计政策时,不得调整联营企业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金融变动额处理。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因甲公司未建立保险业务会计政策,不应在权益法核算中随意调整乙公司选择的“分解计入”政策。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持有涉及保险业务联营/合营企业股权,但投资方自身不涉及保险业务且未建立相关会计政策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若自身未建立保险业务会计政策,不构成会计政策不一致情形,不应调整被投资单位依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作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 注意要点
- 仅当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存在实质性的会计政策不一致时才需调整;若投资方无相关政策,应尊重被投资单位在新准则下的选择权
政策原文
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026-06-24
来源: 财政部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问题中,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随意调整乙公司就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常见问题
联营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投资方权益法核算要调整吗?
若投资方自身不涉及保险业务且未建立相关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不一致,不需要也不应调整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
投资方没有保险业务,能强制要求联营企业统一保险财务损益确认方式吗?
不能。投资方未建立自身保险会计政策时,不应随意调整被投资单位依据准则享有的会计政策选择权。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权益法核算何时需要调整被投资方报表?
仅在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时才需调整。若投资方无相关政策,则不视为不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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