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
研发样机支出已费用化后,销售时不得冲回研发费用转入存货或成本。依据无形资产准则及解释15号,前期已计入损益的支出不作调整,企业需严格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时点,确保会计处理合规。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特别是涉及研发样机生产与销售的公司
- 主要内容
- 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样机支出费用化的,后续销售时不得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并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 注意要点
-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在达到资本化条件前已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研发产出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存货,但已费用化部分不可追溯调整
政策原文
问: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2025-04-23
来源: 财政部会计司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并参考应用指南,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中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将有关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常见问题
研发样机之前费用化了,现在卖出去能冲回研发费用吗?
不能。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不应在签订销售合同或销售时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已计入当期研发费用的样机支出,销售时如何结转成本?
已费用化的支出保留在当期损益中,不进行追溯调整。销售时仅确认销售收入,不将原费用化支出转入营业成本。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前期费用化支出后期能调整吗?
不能。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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