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应收...
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应收保费等不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减值影响计入履约现金流量;分拆后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部分仍按预期信用损失法处理。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涉及应收保费、保单贷款、摊回赔款及费用等应收款项。
- 主要内容
-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应收款项,其减值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影响保险合同负债计量,不单独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预期信用损失法。
- 例外情形
- 经分拆后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组成部分(如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仍须按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处理。
- 注意要点
- 需严格区分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是否可分拆,分别判断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还是金融工具准则,避免减值处理方法混淆。
政策原文
问: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应收保费、保单贷款、摊回赔款及费用等应收款项,企业是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2026-05-09
来源: 财政部
答: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将保险合同中属于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符合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的组成部分予以分拆,并分别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经分拆后,对于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所形成的应收款项,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规定,相关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属于履约现金流量的一部分,企业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若为分出再保险合同,则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时,应考虑相关应收款减值对履约现金流量估计金额的影响,因此相关应收款项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经分拆后,对于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组成部分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如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常见问题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应收保费要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吗?
不需要。这部分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属于履约现金流量,减值影响直接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考虑,不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预期信用损失法。
保单贷款和摊回赔款怎么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若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其减值影响计入履约现金流量估计金额;若经分拆后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则按预期信用损失法处理。
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应收款项仍需按金融工具准则计提减值?
当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经分拆后不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需按预期信用损失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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