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财政部明确主险与附加险分拆三条件:可分开定价销售、非同时失效、风险不相互依赖。企业需综合判断,任一项不符即不分拆,适用于含多项险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持有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保险合同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确立分拆三要素:1.能否分开定价和销售;2.是否同时失效(一方失效不导致另一方失效);3.风险是否独立(可单独计量,无共享保额等依赖)
- 注意要点
- 采用“一票否决”制,确定分拆的每项险种不得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分拆条件;需对合同中每项主险或附加险进行综合判断
政策原文
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2025-01-10
来源: 财政部会计司
答: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其他事实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以确定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1)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但不能分开销售,则仅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既不能分开定价,也不能分开销售,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2)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同时失效。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不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不导致主险失效,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但附加险失效未必导致主险失效,或者合同中的附加险失效导致主险失效、但主险失效未必导致附加险失效,则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导致主险失效,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3)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是否相互依赖。如果合同中的主险或附加险不可单独计量,即企业无法在不考虑另一保险成分的情况下计量主险或附加险(如保险合同约定主险与附加险共享保额),则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相互依赖,即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对于同时包含多项主险和(或)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合同中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进行综合判断。企业确定分拆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不应当有不符合以上任一项分拆条件的情况。
常见问题
主险和附加险能分开定价但不能分开销售,可以分拆吗?
仅部分符合分拆条件。若其他条件也不完全符合,则通常不应分拆,因为分拆要求不能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
主险失效会导致附加险失效,这种保险合同需要分拆吗?
不需要分拆。这属于“同时失效”情形,不符合分拆条件中关于失效独立性的要求。
主险和附加险共享保额,会计上怎么处理?
不应分拆。共享保额意味着风险相互依赖,无法单独计量,不符合分拆条件。
如何判断保险合同中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需综合判断三点:是否可分开定价和销售、是否非同时失效、风险是否不相互依赖。任一点不符即不分拆。
没找到你的问题?向 AI 针对本政策提问,几秒获得带原文依据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