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39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政部就《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会计信用记录。各单位需于2024年10月28日前反馈建议。该办法将建立会计人员及机构信用档案,影响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及单位财务管理合规性。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及有关单位,涉及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
主要内容
起草《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信用记录管理,落实《会计法》要求,建立信用档案机制。
执行期限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
注意要点
反馈意见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可通过电话、邮箱或通讯地址提交至财政部会计司。

政策原文

财办会〔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1.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附件

常见问题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截止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

谁需要参与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意见征求?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及有关单位需组织征求意见并反馈。

怎么提交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可通过电话010-68552544、邮箱renyuanchu@mof.gov.cn或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提交,需注明联系人及方式。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会对财务人员有什么影响?

该办法旨在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未来可能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影响从业人员的职业信用记录及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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