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34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政部、证监会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各相关单位需于2022年10月31日前反馈书面或电子意见。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各省财政厅(局)、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
主要内容
起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健全信息披露规则,适应注册制改革需求
反馈截止
2022年10月31日前
注意要点
反馈意见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可通过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提交至财政部或证监会指定渠道

政策原文

财办会〔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王京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329/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  周诗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

电话:010-88061292

传真:010-88061344

电子邮件:zhou_shy@csrc.gov.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6日

附件

常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截止反馈?

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谁负责起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起草。

如何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意见?

可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在2022年10月31日前反馈至财政部或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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