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3年1月11日财办会〔2023〕2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财政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该制度拟取代2004年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单位需在2023年3月15日前反馈建议。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主要内容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执行期限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注意要点
反馈意见材料中需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可通过邮寄、电话或电子邮箱提交至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政策原文

2023年1月11日

财办会〔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沈玉凯  穆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010-6196518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

常见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截止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谁需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意见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如何提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意见?

可通过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hiduerchu@mof.gov.cn,也可拨打010-61965106或010-61965185联系。

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替代了哪个旧制度?

新的制度替代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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