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AI 摘要
财政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该制度拟取代2004年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单位需在2023年3月15日前反馈建议。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 主要内容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 执行期限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 注意要点
- 反馈意见材料中需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可通过邮寄、电话或电子邮箱提交至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政策原文
2023年1月11日
财办会〔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沈玉凯 穆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010-6196518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见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截止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谁需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意见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如何提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意见?
可通过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hiduerchu@mof.gov.cn,也可拨打010-61965106或010-61965185联系。
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替代了哪个旧制度?
新的制度替代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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