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16日财会〔2022〕15号发布日期: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查看原文 ↗
AI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设立新账、更新系统,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主要内容
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明确新旧账套衔接规则,要求更新会计信息系统以确保数据正确转换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要点
首次执行日需按新规设立新账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执行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政策原文

2022年6月16日

财会〔2022〕15号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常见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核算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新核算办法后需要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吗?

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办理新旧账套衔接?

应在首次执行日按规定设立新账,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对应科目,并及时更新调试会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正确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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