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取得利润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查看原文 ↗
AI 摘要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享受递延纳税,须满足三项条件:投资属于权益性且非上市公司股份;利润为已实现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资金或资产直接从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方,中间不得周转或代持。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以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
主要内容
明确享受递延纳税需同时满足:1.投资行为限于新增/转增资本、新建企业、非关联方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含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2.利润来源为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已实现留存收益;3.支付路径要求现金直接转账或资产直接过户,严禁中间账户周转或他人代持
注意要点
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若在转入当日即转出至被投资方,视为符合“直接转入、不得周转”规定;以利润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也符合新增实收资本情形

政策原文

(一)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

1.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温馨提示: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常见问题

境外投资者用利润买上市公司股票能享受递延纳税吗?

一般不能。政策明确规定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除非属于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

利润先转到境外投资者自己账户再投资算直接投资吗?

不算。现金形式支付时,款项必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合规吗?

合规。若资金从分配企业转入专用账户当日,随即由专用账户转入被投资方,视为符合“直接转入、不得周转”的规定。

用分得的利润补缴注册资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吗?

可以。用于补缴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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