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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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需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提交申请,税务机关依据近12个月信用状况定级。参评后存续期内适用新规,不再评价以前年度级别。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
主要内容
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人需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次月依据近12个月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级别
注意要点
自愿纳入管理后,在存续期内持续适用本办法,且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进行评价

政策原文

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2号)第三条

第二款

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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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不是必须的。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个体户刚注册多久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评价?

需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方可填写申请表申请参与评价。

申请加入纳税信用评价后,以前的信用记录还评吗?

不再评价。自愿申请纳入管理后,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存续期内仅依据近12个月状况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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