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AI 摘要
企业买一赠一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无需视同销售。应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分别确认销售收入。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企业
- 主要内容
- 此类销售不属于捐赠,不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注意要点
- 核心在于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收入,而非将赠品单独视为无偿赠送或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原文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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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吗?
不需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不应视同销售,而是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企业买一赠一怎么确认销售收入?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主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分别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捐赠吗?
不会。政策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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