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同一个月内出租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同月出租不动产及提供咨询服务,须合并计算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不得拆分适用按次纳税标准或季度30万元标准,一次性租金需按月分摊确定销售额。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在同一个月内既出租不动产又提供咨询服务的自然人
- 主要内容
- 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出租不动产+咨询服务)的合计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 执行期限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注意要点
- 不得将部分销售额分拆单独适用按次纳税(每次1000元)标准,也不得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标准;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政策原文
自然人在同一个月内出租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
因此,自然人在同一个月内出租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出租不动产与提供咨询服务的合计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
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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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自然人同时出租房子和做咨询,增值税起征点怎么算?
应将出租不动产与提供咨询服务的销售额合并,统一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按次纳税享受每次1000元起征点吗?
不能。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按月合并计算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不得拆分适用按次纳税标准。
自然人一次性收了一年租金,增值税销售额怎么确定?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来确定月销售额,再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起征点。
2026年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月10万还是季30万?
对于发生出租不动产等情形的自然人,应当适用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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