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分摊(25%就地缴库、25%入中央国库),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就地缴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需汇总计算预缴及汇算清缴税款的跨地区经营企业。
要点速览
- 适用对象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主要内容
-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含预缴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并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 执行期限
-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注意要点
-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需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提交时间:
2026-04-30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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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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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6-05-07
常见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在总分支之间分摊?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就地缴退;50%由总机构分摊,其中25%就地缴退,25%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退税款分摊比例是多少?
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均按同一规则分摊:分支机构分摊50%,总机构分摊50%(含25%就地、25%中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摊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三条,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机构分摊的50%企业所得税具体怎么缴库?
总机构分摊的50%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另外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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