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源泉扣缴,应在什么时候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布日期: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查看原文 ↗
AI 摘要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一般情形为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日;股息红利为实际支付日;分期收款转让财产待成本收回后扣缴;到期未付且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扣缴。

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支付人(即扣缴义务人)。
主要内容
明确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及申报期限:一般为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股息红利以实际支付日为准;分期收款转让财产先收回成本再扣缴;到期未付但已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扣缴。
注意要点
若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须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若计入资产原价分期摊销,则在计入资产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额扣缴。

政策原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7号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7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7号

)第七条

第二、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款要在几天内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支付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什么时候扣缴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合同到期没付款但已税前扣除,怎么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若款项到期未支付但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若计入资产原价分期摊销,则在计入资产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额扣缴。

非居民企业分期收款转让财产,怎么计算扣缴税款?

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没找到你的问题?向 AI 针对本政策提问,几秒获得带原文依据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