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共收录 131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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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明确科研院所、高校、外资研发中心等享惠主体核定部门及程序。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此前已征税款可申请退还并加算利息,规范“十五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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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十五五”期间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清单。适用于科研机构、学校及出版物进口单位,明确具体免税商品范围,支持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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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场馆进口自用科普设备、展品及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明确享惠主体需经科技部门核定,每年复核,首批名单追溯至2026年初并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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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列入《目录》的装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需凭《确认表》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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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2030年海洋油气勘探设备免关税,中外合作项目免关税及增值税;进口天然气增值税最高返还70%或按倒挂比例80%返还。适用于海洋油气企业及LNG接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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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特定天然气进口享税收优惠。明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主管单位职责,规范免税确认表及增值税先征后返流程,涉及退税利息及季度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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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野生动植物种源及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惠及农业科研单位、种植养殖企业及军警消防部门。已征税款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并加算利息,部分商品免后续监管,部分需按减免税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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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日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增值税优惠也按原规定执行,确保《增值税法》施行后政策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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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抗癌药、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日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增值税优惠按原规定执行,确保增值税法施行后政策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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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博物馆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载体及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普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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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抗癌药、罕见病进口增值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等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期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按原规定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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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博物馆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载体及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普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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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警惕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及直播陷阱的风险提示
五部门联合发布风险提示,警示“全额退保”“债务清零”“征信洗白”等短视频直播陷阱。不法机构借代理维权之名收取高额费用并窃取个人信息,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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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2026年2月6日起,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全面禁止。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账户、清算等服务,企业注册名称禁含“虚拟资产”等字样,严禁新增挖矿。境内主体境外发行代币或开展RWA业务需严格审批,违者追究刑责,投资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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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出口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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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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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1210/9610等代码)6个月内原状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补缴已办出口退税,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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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岛内居民每年1万元额度内购买进境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持有海南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居民及持居留证境外人员。需在指定场所现场提货,严禁二次销售,违者三年禁购并纳入信用记录。2026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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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每人每年1万元免税额度,海南岛内居民购买进境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持有海南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居民及在琼境外人员。2026年2月4日起实施,仅限指定场所现场提货,严禁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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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3月1日起,深圳实施配售型保障房新规。实行现房销售、封闭管理,严禁上市交易。申请人需深户、无房且社保满5年(人才3年)。满3年可内部封闭流转,违规持有将按原价扣折旧回购并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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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武汉天河机场等41个口岸进境免税店,横琴口岸允许澳门进境旅客购买15000元以内免税商品。保留海口美兰等11个口岸,停止青岛流亭等3个口岸及转场后的厦门高崎机场免税店设立。明确6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名单,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反走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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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武汉天河机场等41个口岸进境免税店,横琴口岸允许澳门进境旅客购买15000元以内免税商品。保留海口美兰等11个口岸,停止青岛流亭等3个口岸及后续厦门高崎机场免税店设立。明确6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名单,强化地方政府反走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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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按90%计入,承受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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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减按90%计入,免征契税、房产税及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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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按90%计入,承受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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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及基础股票视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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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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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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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将企业分为A/B/C/D及A+级。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可自主减排、享环保税减免及金融信贷支持;B级少采取应急措施。实行5年定期复核与动态降级机制,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申报,旨在推动绿色转型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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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为A/B/C/D级,A+级需国际领先技术。A级企业重污染天可自主减排、享环保税减免及金融信贷倾斜。实行5年定期复核与动态降级管理,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申报,旨在推动绿色转型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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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税;新购金额较小的,按比例退还。需满足同一城市、产权人一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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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同一城市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全额退;小于则按比例退。需满足产权人一致及同城交易条件,凭合同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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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税;新购金额较小的,按比例退还。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交易且新购人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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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占地<5000㎡且挖填<1000m³免编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即时办结。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深圳全市生产建设项目,强化事前审批与事后验收备案监管,未验先投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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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起,深圳实施外资新政。制造业新增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最高奖1.5亿元,总部及研发中心落户亦有高额奖励。政策有效期3年,涵盖税收优惠、数据跨境及人才签证便利,适用于在深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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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深府规〔2025〕8号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适用于深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明确土地安置规模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5%确定,已建成区域安置增加50%奖励面积,坚持等价值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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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府规〔2025〕9号通知,自2025年12月13日起正式废止《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该政策清理工作涉及深圳全市各区及单位,原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条款不再执行,企业需关注后续替代政策或国家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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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码,规范涉企检查。执法人员入企须扫码登记,联合检查仅记1次,企业可评价投诉。严禁以未展示码为由区别对待,违者将被整改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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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
2025年7月1日起,深圳户籍残疾人参保享补贴。一级残疾职工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获补,基数上限为社平工资60%;居民养老政府全额代缴标准部分。实行先缴后补,次年上半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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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投资100万以下或面积500平以下小型工程及零星作业需开工前登记。高风险工程须委托有资质企业,登记有效期6个月。2025年5月17日施行,有效期5年,违者将受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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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须公开出让,期限原则上不超5年。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党政机关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禁止权利转让,原2006年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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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规〔2025〕2号明确深圳消防救援人员及遗属优待政策:烈士子女高考加20分、中考加3%;残疾人员乘公交免费、机票半价;执行公务车辆免通行费。涵盖医疗、住房、就业安置等全方位保障,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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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新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1982年前建成、房改房等6类情形可办证,允许购房者单方申请,实行办证与欠费分离,免补地价认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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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6月1日起,深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1.6倍确定,照料护理金按最低工资2%-60%分档。适用于无劳动能力、无来源、无法定义务人的深户老残幼。明确财产限额及医疗全额救助,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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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1.6倍确定,照料护理分档为最低工资2%、30%、60%。适用于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义务人的老残幼。2025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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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五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北京公布2024-2026第五批及2025-2027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企业向名单内组织捐赠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涉及两批次资格认定,财务人员需核对受赠方资质以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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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5月31日。政策规定支出型救助人均标准为2-12个月低保,急难型为2-3个月低保。适用于深圳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居民,涵盖教育医疗重负及突发急难情形,明确申请流程、审核时限及资金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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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四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北京公布2024-2026第四批及2025-2027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企业或个人向名单内组织捐赠,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两批次具体名单,请核对受赠方资格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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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3月19日。政策规范深圳M1、M0等产业用地招拍挂供应,重点产业项目地价可按市场价70%或60%确定,实行弹性年期及严格履约监管,适用于在深圳通过公开方式获取产业用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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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告
2025年3月14日起实施北京小客车调控细则。企业申请指标需上年缴增值税5万元以上,每增50万增1个指标,上限12个。新能源指标每年5月26日配置,普通指标6月及12月26日配置。家庭积分排序,个人摇号阶梯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