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共收录 118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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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日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增值税优惠也按原规定执行,确保《增值税法》施行后政策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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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抗癌药、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日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增值税优惠按原规定执行,确保增值税法施行后政策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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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博物馆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载体及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普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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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抗癌药、罕见病进口增值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等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期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按原规定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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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博物馆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载体及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普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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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出口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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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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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1210/9610等代码)6个月内原状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补缴已办出口退税,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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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岛内居民每年1万元额度内购买进境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持有海南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居民及持居留证境外人员。需在指定场所现场提货,严禁二次销售,违者三年禁购并纳入信用记录。2026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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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每人每年1万元免税额度,海南岛内居民购买进境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持有海南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居民及在琼境外人员。2026年2月4日起实施,仅限指定场所现场提货,严禁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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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3月1日起,深圳实施配售型保障房新规。实行现房销售、封闭管理,严禁上市交易。申请人需深户、无房且社保满5年(人才3年)。满3年可内部封闭流转,违规持有将按原价扣折旧回购并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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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武汉天河机场等41个口岸进境免税店,横琴口岸允许澳门进境旅客购买15000元以内免税商品。保留海口美兰等11个口岸,停止青岛流亭等3个口岸及转场后的厦门高崎机场免税店设立。明确6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名单,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反走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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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武汉天河机场等41个口岸进境免税店,横琴口岸允许澳门进境旅客购买15000元以内免税商品。保留海口美兰等11个口岸,停止青岛流亭等3个口岸及后续厦门高崎机场免税店设立。明确6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名单,强化地方政府反走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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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按90%计入,承受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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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减按90%计入,免征契税、房产税及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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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按90%计入,承受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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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及基础股票视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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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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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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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将企业分为A/B/C/D及A+级。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可自主减排、享环保税减免及金融信贷支持;B级少采取应急措施。实行5年定期复核与动态降级机制,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申报,旨在推动绿色转型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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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为A/B/C/D级,A+级需国际领先技术。A级企业重污染天可自主减排、享环保税减免及金融信贷倾斜。实行5年定期复核与动态降级管理,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申报,旨在推动绿色转型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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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税;新购金额较小的,按比例退还。需满足同一城市、产权人一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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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同一城市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全额退;小于则按比例退。需满足产权人一致及同城交易条件,凭合同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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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税;新购金额较小的,按比例退还。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交易且新购人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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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占地<5000㎡且挖填<1000m³免编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即时办结。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深圳全市生产建设项目,强化事前审批与事后验收备案监管,未验先投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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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起,深圳实施外资新政。制造业新增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最高奖1.5亿元,总部及研发中心落户亦有高额奖励。政策有效期3年,涵盖税收优惠、数据跨境及人才签证便利,适用于在深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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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深府规〔2025〕8号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适用于深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明确土地安置规模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5%确定,已建成区域安置增加50%奖励面积,坚持等价值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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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府规〔2025〕9号通知,自2025年12月13日起正式废止《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该政策清理工作涉及深圳全市各区及单位,原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条款不再执行,企业需关注后续替代政策或国家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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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码,规范涉企检查。执法人员入企须扫码登记,联合检查仅记1次,企业可评价投诉。严禁以未展示码为由区别对待,违者将被整改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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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
2025年7月1日起,深圳户籍残疾人参保享补贴。一级残疾职工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获补,基数上限为社平工资60%;居民养老政府全额代缴标准部分。实行先缴后补,次年上半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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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投资100万以下或面积500平以下小型工程及零星作业需开工前登记。高风险工程须委托有资质企业,登记有效期6个月。2025年5月17日施行,有效期5年,违者将受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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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须公开出让,期限原则上不超5年。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党政机关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禁止权利转让,原2006年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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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规〔2025〕2号明确深圳消防救援人员及遗属优待政策:烈士子女高考加20分、中考加3%;残疾人员乘公交免费、机票半价;执行公务车辆免通行费。涵盖医疗、住房、就业安置等全方位保障,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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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新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1982年前建成、房改房等6类情形可办证,允许购房者单方申请,实行办证与欠费分离,免补地价认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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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年6月1日起,深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1.6倍确定,照料护理金按最低工资2%-60%分档。适用于无劳动能力、无来源、无法定义务人的深户老残幼。明确财产限额及医疗全额救助,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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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1.6倍确定,照料护理分档为最低工资2%、30%、60%。适用于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义务人的老残幼。2025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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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5月31日。政策规定支出型救助人均标准为2-12个月低保,急难型为2-3个月低保。适用于深圳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居民,涵盖教育医疗重负及突发急难情形,明确申请流程、审核时限及资金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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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3月19日。政策规范深圳M1、M0等产业用地招拍挂供应,重点产业项目地价可按市场价70%或60%确定,实行弹性年期及严格履约监管,适用于在深圳通过公开方式获取产业用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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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31日。政策规范深圳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明确受让人须为注册企业,部分情形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规定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等限制条件,适用于深圳行政区域内相关产权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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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出台新政推动电商发展,平台营收达标最高奖300万,限上网络零售增长最高奖2500万。措施涵盖主体壮大、技术创新、直播生态及要素保障,自2024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旨在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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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追加附属工程免招标限额为原合同10%且不超过5000万元,严禁抽签定标。规范过多投标人淘汰机制,禁止将本地纳税等作为择优因素。优化定标委员会结构,强化项目经理变更管理。适用于深圳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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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新规明确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贡献基准为新增建筑面积15%。权利人可选择无偿移交或按市场地价两倍支付对价后自持(不得转让)。拆除建筑原则上需建成满10年且面积不超50%。政策自2024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支持实体经济与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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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行政机关免费调解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受理决定限5-10个工作日,调解期限30日(可延30日)。适用于深圳辖区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效、零成本的争议解决途径,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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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2024年10月1日起,北京上海等6家现有市内免税店直接适用新规;13家外汇免税店3个月内转型,逾期关闭;广州成都等8城新设市内免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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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
审计报告须附全国统一验证码,统一监管平台为唯一法定报备查验渠道。会计师事务所需“应报尽报”,银行信贷审核、国企审计等重点领域强制推广查验,打击虚假报告。未报备将整改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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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
新增22项商品纳入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于在海南登记营运的半挂牵引车、9座及以下插电混动小客车等。车辆可往来内地但年停留限120天(点对点除外),自2023年10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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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
2024至2025年服贸会展期内,展商销售进口展品享免税优惠。其他展品限额2万美元,特定类别按附件数量限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烟酒汽车等除外,超量或留境内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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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
自2023年1月1日起,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保障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产值80%,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东部地区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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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延续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
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涉及山西、内蒙古等9省区,中央引导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不变。要求强化绩效管理,推动上下游共抓大保护,确保机制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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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23年8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二至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1.5天。线上会议费不纳入综合定额,凭票据据实列支。明确线上费用范围及报销要求,强化保密管理,适用于一、二、三、四类线下及线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