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规章政策文件
共收录 96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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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博物馆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载体及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普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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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抗癌药、罕见病进口增值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财税〔2018〕47号、财税〔2019〕24号等政策继续执行,其他截止期在2026年1月1日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按原规定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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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博物馆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载体及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普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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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出口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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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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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1210/9610等代码)6个月内原状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补缴已办出口退税,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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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岛内居民每年1万元额度内购买进境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持有海南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居民及持居留证境外人员。需在指定场所现场提货,严禁二次销售,违者三年禁购并纳入信用记录。2026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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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每人每年1万元免税额度,海南岛内居民购买进境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持有海南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居民及在琼境外人员。2026年2月4日起实施,仅限指定场所现场提货,严禁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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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武汉天河机场等41个口岸进境免税店,横琴口岸允许澳门进境旅客购买15000元以内免税商品。保留海口美兰等11个口岸,停止青岛流亭等3个口岸及转场后的厦门高崎机场免税店设立。明确6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名单,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反走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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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武汉天河机场等41个口岸进境免税店,横琴口岸允许澳门进境旅客购买15000元以内免税商品。保留海口美兰等11个口岸,停止青岛流亭等3个口岸及后续厦门高崎机场免税店设立。明确6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名单,强化地方政府反走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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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按90%计入,承受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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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减按90%计入,免征契税、房产税及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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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按90%计入,承受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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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及基础股票视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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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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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暂免个税和增值税;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覆盖个人、企业及QFII/RQFII投资者,明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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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将企业分为A/B/C/D及A+级。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可自主减排、享环保税减免及金融信贷支持;B级少采取应急措施。实行5年定期复核与动态降级机制,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申报,旨在推动绿色转型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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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为A/B/C/D级,A+级需国际领先技术。A级企业重污染天可自主减排、享环保税减免及金融信贷倾斜。实行5年定期复核与动态降级管理,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申报,旨在推动绿色转型与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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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税;新购金额较小的,按比例退还。需满足同一城市、产权人一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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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同一城市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全额退;小于则按比例退。需满足产权人一致及同城交易条件,凭合同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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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享个税退税。新购金额≥原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税;新购金额较小的,按比例退还。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交易且新购人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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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2024年10月1日起,北京上海等6家现有市内免税店直接适用新规;13家外汇免税店3个月内转型,逾期关闭;广州成都等8城新设市内免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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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
审计报告须附全国统一验证码,统一监管平台为唯一法定报备查验渠道。会计师事务所需“应报尽报”,银行信贷审核、国企审计等重点领域强制推广查验,打击虚假报告。未报备将整改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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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
新增22项商品纳入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于在海南登记营运的半挂牵引车、9座及以下插电混动小客车等。车辆可往来内地但年停留限120天(点对点除外),自2023年10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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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
2024至2025年服贸会展期内,展商销售进口展品享免税优惠。其他展品限额2万美元,特定类别按附件数量限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烟酒汽车等除外,超量或留境内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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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
自2023年1月1日起,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保障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产值80%,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东部地区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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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延续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
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涉及山西、内蒙古等9省区,中央引导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不变。要求强化绩效管理,推动上下游共抓大保护,确保机制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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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23年8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二至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1.5天。线上会议费不纳入综合定额,凭票据据实列支。明确线上费用范围及报销要求,强化保密管理,适用于一、二、三、四类线下及线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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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财会〔2023〕4号文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范国企及上市公司审计机构选聘流程,强化轮换机制与信息披露,旨在提升审计质量,防范财务风险,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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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2023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数据中心设备及运维须执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采购人需按标准编制文件并明确违约责任,投标环节原则上免检测认证,凭承诺函即可,履约验收时进行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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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3〕13号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适用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及水利部门,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及绩效管理要求,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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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
三部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城市及市辖区需参照执行,规范政府采购中绿色建材的应用与管理,旨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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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适用于所有矿业权人,取代2017年及2019年相关暂行办法,旨在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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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
2023年广交会展期内,进口展品在免税额度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超出额度、非清单范围或展后未复运出境的展品需照章征税。烟、酒、汽车等特定商品 ex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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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第1211号、1321号及23项一致性修订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旨在规范重大错报风险识别与会计估计审计,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允许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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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
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按“谁管谁记”原则确定,存量资产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入账。规定初始计量成本确定方法及重置成本标准制定流程,要求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资产重分类与明细核算调整,首次入账暂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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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明确832平台供应商须注册在832个脱贫县,产品需符合国标。建立“申请-10工作日推荐-5工作日审核”机制。强化价格质量动态监管,违规取消资格。鼓励国企采购并纳入帮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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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应急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财资环〔2022〕93号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中央补助资金管理。适用于矿山等高危行业及应急管理部门,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及绩效监管要求,旨在提升安全生产预防与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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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
四部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旨在提升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水平。该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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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
财税〔2022〕21号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产品范围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规发布后,旧规与之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旨在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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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
财预〔2022〕76号印发新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范贴息资金管理,明确适用对象、申报流程及监管要求,旨在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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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
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2022年内应还助学贷款利息;本金经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不计罚息复利。旨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由财政承担免息成本,银行调整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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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基金为政策性基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及生态保护。资金来源于减排量国家所得部分等,使用方式包括赠款和有偿使用(债权、股权等)。禁止从事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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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等三部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中央对地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旨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用于各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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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在广西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
2022年1月1日起在广西实施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不高于种植收入的80%,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象为广西投保蔗农,含小农户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旨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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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2022年至2024年,在内蒙古、黑龙江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保障水平不高于种植收入的80%,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象涵盖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旨在稳定种豆收益,提升大豆自给率。